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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抵扣30%个人所得税 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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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09: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7年1月8日  财税[2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现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二、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二)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

  (五)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

  (六)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

  (九)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三、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要求捐赠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

  (二)国务院民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批准登记(注册)文件;

  (三)组织章程和近年来资金来源、使用情况。

  四、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必须将所接受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用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即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

  五、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予以开据。

  六、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一) 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二) 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三)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对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使用情况的检查,发现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存在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征收所得税,并取消其已经确认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八、本通知从文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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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18:3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公示的很好,公益事业因大家而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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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4 09: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我国境内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出30%的部分则不计算在内,扣除时按30%计算。2007年1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还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通过民政部门认可的慈善团体进行捐赠,可以在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特别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生效实施之后,许多企业、单位在捐赠善款之后,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把它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优惠扣除,有效地调动了企业、单位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积极性。

  对于公民的个人捐赠行为,虽然我国采用个人自行申报和单位代扣代缴两种方式来进行个人捐款抵税申报。但是目前来说,个人捐赠抵税政策还落实不到位,政策形同虚设。现阶段,大多数人还难以顺畅地享受类似的政策。不少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反映,自己曾多次通过慈善部门给贫困地区捐款,却从来不知道捐款还可以抵扣个税的政策。 据报道, 2005年,全国民政系统共收到个人捐赠17亿元,但其中个人退税率为零。2007年,我国个人捐赠额增长为32亿元,个人退税率微乎其微。如果大多数人不能享受扣除,就意味着这些老百姓都为自己的捐款上了税。不仅影响了企业和个人进行慈善捐赠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还影响着慈善募捐工作的推进和慈善事业的发展。分析个人慈善捐款抵税政策落实难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一是宣传不到位,政策不透明。捐赠者不了解捐赠后能减免个人所得税,许多人对退税手续和程序不了解。根据规定,从工资中捐款的免税,需要由单位拿上收据到税务部门进行办理,但是一些人认为,现在不少单位以募捐箱的形式进行,把善款直接丢在了箱子里,而单位却没有给予任何的捐款收据,没有凭据,就很难从工资里扣除捐款的税收。

  二是减免税手续繁琐,操作困难。有人为了办理捐款减免抵税,花了三个月,走了十多道程序,才拿到了应予免除的税款返还。个人通过自己所在的单位申请抵税,企业也未必愿意帮助员工申请抵税,有的企业因为没有对个人的纳税凭证,可能只是向个人扣税了,而向税务局不缴或少缴所得税。

      三是拥有资格的慈善团体不明确。税务机关对具有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确认滞后,没有向社会公示,人们不了解甚至不知道哪些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享有哪种资质。

  据了解,在国外许多国家,人们之所以热衷捐赠,与政府政策鼓励有很大关系。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慈善抵税的政策是人们捐款捐物的一大动力。为此建议国家各级税务、民政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大量宣传个人慈善捐款抵税政策,通过新闻媒体、社会捐助部门、慈善公益组织积极推动这一政策落实,让全社会都知晓这一政策的详细规定。

  二、地方各级税务、民政部门出台细则,明确一个清晰简便、快捷可行的退税程序,使捐赠税收政策更加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激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捐赠,推动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

  三、督促相关单位、财务部门义务协助捐赠者办理抵税手续,力求兑现到每个人的手里。

  四、地方各级税务、民政部门对于拥有捐款抵税资格的慈善团体,通过各种媒体公示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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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09:35: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支持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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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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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4 15: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捐赠善款,利民利己
知足知不足  无为无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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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6 22: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不太懂是不是太笨不过起码知道国家大力提倡并且支持公益事业!欧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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